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近段时间以来,市局陆续收到一些投诉,反映个别区县(自治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案件,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给我们正在深化实施的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带来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的执业形象和社会形象,应引起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的足够重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禁止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在执业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规定,市局再次重申,严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律师从事任何有偿法律服务,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要充分认识禁止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法律援助政府职能,树立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执行国务院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所拨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依法落实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三、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严禁向法律援助机构下达创收指标、摊派经济任务。
四、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各区县司法局务必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各法律援助机构,认真对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进行清理、整顿、教育,严格执行通知精神,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如有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市局将严肃查处予以通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律师及相关人员,依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