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司发〔2014〕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保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质量,强化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在受理、审批、指派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司法部和重庆市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制作、收集、复印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制度、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认真归集、妥善保管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每个案件的材料列明清单,不同案件的材料分别装袋,随案件办理进程快速、有序流转并完善交接手续,防止遗失、损坏。
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30日内,对所有案件材料按照立卷材料目录进行甑别、整理,将能够反映办案过程、还原案件事实、证明主要观点、体现办案效果的重要材料装入案件卷宗,音视频资料制成光盘入卷保存。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标准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结案、是否准予归档的决定;对不符合结案条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责令法律援助人员完成未尽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重新整理卷宗,直至审查合格。
五、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将审查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收存,并与其完善交接手续,获取档案交接凭证。
六、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区分年度、案件类型等整理装盒、编号造册、上架入柜,严格执行档案的借阅查阅、鉴定销毁、统计移交、防护保护、保管期限等管理制度。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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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