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及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考区考点司法局负责辖区内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
其他区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工作。
第四条 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
报名人员自行完成网上报名、网上上传照片、网上支付考试费、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市司法局、考区考点司法局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网上审核照片、审核报名信息及网上监管。
第五条 市司法局、考区考点司法局应当加强报名人员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或者披露报名人员的信息及工作数据。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七条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学历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八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
(一)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
(三)次年应届本科毕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军事学校应届毕业,毕业证书在当年待发的;
(二)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应届毕业,毕业证书在当年待发的;
(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毕业证书在当年待发的;
(四)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条件的;
(五)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条件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报名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第十一条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章 报名政策
第十二条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应当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无法查询的,应当向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学历认证需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四)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包括:
(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经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
(二)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经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
(三)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并经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
第十五条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专科的范围包括:
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学制、学生证号等信息,并承诺本人已经办理所在院校出具的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
报名人员须登陆司法部网站,下载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
第十七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应当按照报名流程的要求,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院校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方可报名。
报名人员须登陆司法部网站,下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证明。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户籍地应当选择“解放军”。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按照当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在我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试卷文字只能选择汉文。
第四章 报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司法部网站,进入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通道,在报名平台页面选择报名地“重庆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报名人员确有困难无法完成报名的,可以在报名期限内到考区考点司法局办理报名事宜。
第二十二条 报名人员个人信息填报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及要求,上传本人近期正面2寸免冠电子证件照片,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PS修改。
报名人员上传的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第二十三条 报名人员上传的照片须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方可支付考试费。
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上传照片,待再次审核通过后支付考试费。
上传的照片不符合格式及要求,且未在报名期限截止前重新上传的,视为放弃报名。
第二十四条 通过照片审核的,报名人员应当再次登陆司法部网站,进入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通道,按照网上支付流程交费,完成报名。
网上支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
第二十五条 报名人员应当在交费期限截止前考试费。
考试费支付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第二十六条 报名期限截止后,报名人员未上传照片的,不予补报。
交费期限截止后,未支付考试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第二十七条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确有困难无法打印准考证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考区考点司法局打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年度司法部公告和工作通知的要求,拟定本市公告并在市级网络或者纸质媒体上发布,同时下发工作通知。
第二十九条 报名工作开始前,市司法局应当按照司法部要求,选派人员参加考务管理培训。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考区考点司法局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及系统操作培训。
第三十条 报名工作开始前七日内,市司法局组织考区考点司法局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调试设备,测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操作演练。
第三十一条 报名期间,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系统后台监管工作,及时了解报名情况,解决和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
考区考点司法局负责本辖区报名系统后台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报名情况,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对涉及报名人员身份信息修改等按照管理权限无法处理的事项,呈报市司法局处理。
全市各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解答政策咨询。
第三十二条 考区考点司法局负责对报名人员上传的照片和报名信息进行初审。
初审应当在报名人员上传照片后二日内完成。
初审应当审核报名人员上传的照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个人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学历证书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要求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政策的人员户籍地与户籍代码是否一致等。
初审结果通过管理系统呈报市司法局。
第三十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初审的照片和报名信息进行复审。
照片复审应当在一日内完成。
报名信息复审应当在三日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交费截止前二日内,考区考点司法局应当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尚未支付考试费的报名人员交费。
第三十五条 交费截止后三日内,考区考点司法局应当对报名信息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过管理系统呈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管理系统呈报司法部。
第三十六条 考区考点司法局、市司法局在复查复核中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直接确认报名无效,并通知报名人员办理退费手续。拒不办理退费手续的,通过管理系统取消其打印准考证的资格。
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365bet官方开户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