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二、哪些事项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6.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公民因为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1.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4.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5.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6.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7.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8.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9.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已经提供的终止法律援助:
1.申请人不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
2.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4.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5.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6.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7.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8.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9.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困难的标准如何认定?去哪里
经济 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 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四、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五、本人不能亲自申请法律援助时怎么办?
申请 法律援助,一般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也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 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组织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的法律 援助申请。
六、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领取,如实填写并签字或捺印。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事项符合依法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的,无需提交。申请人持有的以下材料,视为经济困难证明:
1.农村“五保”供养证;
2.城市“三无”人员证;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七、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什么时候可以得到援助?
法律 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承办。
八、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那些义务?
(一)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援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2.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3.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