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等规定,制定如下办事指南。
一、公证员一般任职
(一)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公证员任职申报表(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三份);
5、聘用合同或占编文件复印件(三份);
6、照片7张(2寸、蓝底、免冠、工作服);
7、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三份)。
(三)程序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公证员考核任职
(一)条件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公证员任职申报表(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三份);
4、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三份);
5、调入或聘用在公证机构的证明(三份);
6、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三份);
7、照片7张(2寸、蓝底、免冠、工作服)
(三)程序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四、公证员免职
(一)条件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免职报审表;
2、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程序
由公证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五、设立公证机构
(一)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二)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三)程序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六、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合并、分立、变更执业区域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七、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八、办理地址、时间及联系电话
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号;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023—670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