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巫山县公证处受理了首例遗嘱指定监护人公证、监护协议公证申请,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在公证领域的重要体现。
叶某,身患鞍区肿瘤疾病,其父母和丈夫均已死亡,育有一女陈甲,13岁,目前就读于巫山县初级中学。叶某处分房产、保管财物以及托管女儿的愿望迫切,需要指定其妹妹在其去世后担任女儿的监护人。叶某在律师的建议下向巫山县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协议公证。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父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子女的监护人。根据叶某的申请,公证处向医院、村委会以及叶某的近亲属核实了叶某的病情以及家庭情况。随后,在征得被监护人意愿以及指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承诺的基础上,制作了谈话笔录,依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为其代书了《遗嘱》及《监护协议》,出具了遗嘱指定监护人公证书以及监护协议公证书。
巫山县公证机构紧紧围绕民生需求,依法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尊重意愿,崇尚法律,践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