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自治县)检察院、司法局:
为加强我市人民监督员队伍管理,规范人民监督员管理使用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人民监督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365bet官方开户
2016年6月23日
重庆市人民监督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民监督员管理使用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管理使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市司法局应按照人民监督员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总库和五个分库,编制人民监督员名册,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市人民检察院及分院共享。人民监督员信息库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联系方式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有关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或以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所属区县(自治县)的人民监督员的姓名、任期和联系方式,畅通人民群众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渠道。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记录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学习、履职表现等情况,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考核的主要依据。履职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情况;
(二)参加其它检察监督活动的情况;
(三)参加培训学习的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和其它检察监督活动的履职情 况,于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填报《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统计表》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及分院向市司法局通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司 法局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将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评议的,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监督类别、需要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制作《人民检察院关于商请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函》,通知市司法局。
第八条 市司法局抽选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随机抽选、兼顾均衡、就近履职原则,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市司法局应当按照抽选确定人员名单通知人民监督员,同时向检察机关反馈确定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名单。
市人民检察院需要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从人民监督员信息总库中随机抽选。
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需要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从对应的人民监督员分库中随机抽选。有特殊情况的,可跨分库抽选调配。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因正当理由不能履职的,应提前一天向市司法局请假,市司法局重新确定人选,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发现人民监督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其回避。检察机关发现人民监督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要求其自行回避或决定其回避。
第十二条 因人民监督员回避导致参加案件监督评议人数不足,市司法局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人选,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在履职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检察机关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其他检察监督活动的,可由承办活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任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师资库,编写培训教材,共同做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培训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满足履职需要,增强监督评议实效。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专项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评议观摩、实地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培训。
初任培训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职责、监督实务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等。初任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未经初任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
专项培训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办案实务、检察业务、监督案例等。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度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任期考核以任期内的年度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履职表现、纪律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作出表彰奖励、惩戒、免除资格、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每年度末应当对本人参加培训学习、履职情况作出总结,提交所属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参照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予以劝诫:
(一)不认真履行案件监督评议职责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监督评议等活动的;
(四)拒绝接受群众反映的属于监督范围的案件或者材料的;
(五)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从事不当言行的。
第二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免除资格:
(一)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二)不再符合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而没有辞去人民监督员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任期内被给予两次劝诫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六)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宴请、馈赠的;
(七)违反社会公德以及其他严重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的。
第二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市司法局或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由市司法局给予劝诫,或者作出免除资格决定。免除资格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对劝诫或者免除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核。市司法局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职务变动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劝诫或者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人民监督员因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免除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六章 保 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维护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权益,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便利。
对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妨碍其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履行职责、参加培训等活动应当提供支持和便利。不提供支持和相应便利,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经费预算,严格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履职补贴由市司法局统一发放,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人民监督员参加其它检察监督活动的,承办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案件监督评议履职补贴标准发放活动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365bet官方开户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统计表
2.人民检察院关于商请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函
3.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