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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3 09:2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企业股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助推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支持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二级母基金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同时可适当直接投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及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聚焦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并通过股权投资推动重点产业引进和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职责;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七条 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文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制定引导基金公司及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相关绩效考核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支持引导基金进行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引导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
(三)协调指导引导基金项目储备库建设。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负责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三)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
(五)负责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项目储备库,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负责识别、防范及处置专项基金、直接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及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所投项目的运营风险。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将引导基金和公司财产实行分账核算。引导基金的运行费及投资收益分配按照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引导基金公司薪酬水平和绩效奖励参照市级有关金融企业确定,同时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建立管理团队投资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其投资运作包括以下方式:
(一)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基金。
(二)直接投资国内外优秀或特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资金总额的10%。
(三)适当跟进投资专项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为重庆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对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
(四)投资市政府批准参股的相关市级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若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发起设立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参与国家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相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选择及基金投资合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项基金应在重庆市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农业和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除引导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可对农业专项基金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专项基金在引导基金公司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中选择托管银行。
(六)投资于重庆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基金管理人注册于重庆并在重庆纳税的,投资于重庆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50%。社会资本出资超过第(二)项规定比例的,可相应降低投资于重庆的资金比例。
(七)专项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时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专项基金资金总额的20%;但经专项基金全体出资人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可根据拟投项目情况确定其投资规模。
(八)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同意,可延长1―2年;满7年后仍需延长的,经专项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超过6个月,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专项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以及专项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所投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一)在重庆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引导基金公司可视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定报批后,对引导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基金不得从事贷款、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专项基金开展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业务的,投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20%。未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引导基金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公司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规范专项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及退出工作。引导基金公司要严格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履行有限出资人职责,当专项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应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专项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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